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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承办的一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二审胜诉

我所承办的一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二审开庭。本案中,我方当事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公司在未作出有效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注销执行董事登记。理由是认我方当事人个人负有较大债务,届期未清偿

我们认为公司在未作出有效决议的情况下起诉不具有事实基础,且我方当事人不存在负债到期未清偿的情况。一审判决全面采纳我方观点,驳回对方诉请。对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仍然支持我方观点,驳回对方起诉,维持原判。

关于本案我所律师详细观点,见:http://www.cpa-lawyers.com/casesdetails/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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