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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承办的一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第三次开庭

我所承办的一起公司决议纠纷案件中,我方当事人持股40%,并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公司章程约定执行董事有权聘请经理,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我方当事人依法作出执行董事决定,聘请自己担任公司经理。但公司在另一股东控制下,拒不执行该决定。我所律师即代理当事人提起公司决议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执行董事决定有效,并要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诉讼中,对方当事人以我方当事人存在涉诉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为由,认为其存在个人负债到期未清偿的情况,执行董事资格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现我方当事人已经在另案中与债权人达成协议,重新确定了债权金额及还款期限,并调解结案。公司决议纠纷案中止审理的情形已经消失,人民法院恢复一审审理并已再次开庭。

此后,原经理申请法院追加自己为第三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三次开庭审理本案,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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