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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公司决议有效吗

2020年4月7日,由我所代理的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二审开庭。

该案系因股东纠纷而引发的公司控制权争夺。公司执行董事依职权作废原公章,并决定刻制新公章;同时罢免总经理,任命新的总经理。为此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公司决议有效,并要求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工商变更登记。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确认公司决议有效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规定,股东可以提起确认公司决议无效、撤销、不成立的诉请。从该规定来看,没有确认公司决议有效的案由,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起诉。

我们的观点是:公司决议属于公司自治领域的事项,通常情况下,公司作出的决议,对全体股东均具有拘束力,其有效性毋需通过司法确认加以确定。考察司法是否有必要介入公司治理,主要考虑股东确认公司决议有效的请求是否具有可诉性,是否有必要以提供司法裁判的形式给当事人以救济。换而言之,股东提起公司决议确认之诉,必须具备诉的利益,即请求有诉诸民事诉讼、通过确定的终局判决获得救济的必要。

具备诉的利益应当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1.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决议的效力未明确,股东之间因此存在纠纷;

2.因公司决议的效力不明确导致股东的权利或法律地位处于现实的危险或不安中;

3.选择作为解决手段的确认之诉具有妥当性,即股东提起确认之诉的利益无法为其他的给付之诉所涵盖。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可认定股东提起确认决议有效之诉具有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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