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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代理的股权转让纠纷案开庭

2020年7月1日,我所代理的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关于仲裁条款效力确认特殊程序开庭审理。

该案中,我所代理当事人提起仲裁请求为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诉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对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被告方认为,“未尽事宜”指股权转让协议未作约定的部分事宜,只有对该部分事宜才能申请仲裁。

我们则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从本案仲裁条款来看,“未尽事宜”是对包括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在内的所有未尽事宜的概括约定。即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约定的仲裁事项是明确的,不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

全国各地司法实践中,关于仲裁条款中的“未尽事宜”的理解,法院也持上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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