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当事人系某公司的大股东,且担任该公司董事。
近日,该公司董事长起诉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我所律师代理当事人申请追加成为第三人。我们申请追加第三人的原因在于:
1. 该公司涉及五千多万的资产处分,董事长在实际控制公司过程中可能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行为。
2. 公司章程规定,所有重要事项均需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但我所当事人作为股东、董事从未收到通知。该董事长径行申请变更登记,可能涉及伪造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 该公司目前处于吊销未注销的状态,公司亦未积极开展清算。此时董事长申请变更登记可能不利于公司未来清算、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