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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隐名”经营新公司,能否绕开对老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

2021年3月23日,我所代理的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一审第一次开庭。具体案情见:http://www.cpa-lawyers.com/casesdetails/268/#twxq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董事私设公司转移业务,但未直接在新公司持股也非新公司工商登记的高管,是否就绕开了对老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

我们认为,虽根据工商信息不能认定该董事为新公司股东或高管,但新公司的财务报销、工资发放等事项均由该董事审批,该董事也以新公司董事长的身份接受采访。综合证据情况可以认定:新公司系其谋取老公司商业机会和利益的实体及工具。该董事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其与新公司构成对老公司的侵权,应对公司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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