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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承办的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胜诉

2021年4月29日,我所承办的一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宣判。

该案原告向法院请求判令涤除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我所律师代理公司大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被告现处于吊销未注销的状态。

我所律师认为:

一方面,原告并非仅为挂名的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未作出改选董事长决议情况下,原告的请求权基础不成立。

另一方面,法定代表人属于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根据《公司法》规定,变更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应换发营业执照;但被告被吊销,公司营业执照依法应予收缴,不能换发营业执照,因此,公司被吊销后不具备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条件。

一审法院采纳了我所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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