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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管未尽勤勉义务应赔偿公司相应损失

我所代理当事人公司向前董事、高管提起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定于5月1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

具体案情详见:http://www.cpa-lawyers.com/casesdetails/272/#twxq

我们认为:公司的董事长、经理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应当尽一个合理理性人应有的谨慎去履行公司职务、处理公司事务。若董事、高管违反上述勤勉义务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当公司具有证据能够证明董事、高管对外签署无效合同、且无合理理由就同一事项重复与不同供应商订立并履行合同,亦未及时终止上述无效合同、重复订立的 合同从而致使公司损失的扩大,则应当对不必要的合同费用、扩大的损失费用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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