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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董事高管是否违反勤勉义务

2021年5月11日,我所承办的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一审开庭审理。我所律师代理原告出庭参加诉讼。

该案的被告系原告相继两任董事、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在被告任职期间,就同一项目委托两家设计单位进行重复设计,在合同正常履行且毫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更换设计单位,导致原告需要对同一项目重复支付两笔设计费。不但如此,原告还因拖欠设计费被裁决承担多缴的税费、仲裁费和律师费。

我们认为,“有钱不能任性”,何况“公司的钱不是自己的”。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这要求董事和高管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当像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善意地、审慎地、以“为了公司利益最大化”的方式行事。

本案被告作为原告的时任董事、高管及法定代表人,未能尽到“善意管理人”的职责,枉顾公司的经济利益,任由公司资源浪费,应对其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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