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我所办理的一起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二审开庭

2021年5月25日,我所代理小股东起诉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监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在丽水中院二审开庭。

具体案情详见:http://www.cpa-lawyers.com/casesdetails/270/#twxq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小股东是否具备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条件?

我们认为,我方在二审补充提交的一系列新证据,足以证明公司监事、执行董事均明确拒绝向公司高管提起诉讼,公司有关机关不存在提起诉讼的可能性。

因此,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符合法定的前置程序条件。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