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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方抽逃出资,受让方是否担责?

2021年6月2日,我所代理的一起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进行第一次开庭。具体案情详见:http://www.cpa-lawyers.com/casesdetails/274/#twxq

我们认为,原股东抽逃出资后将公司股权转让,受让人如果没有进行审慎审查,就属于“应当知道”的情形,对原股东因抽逃出资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何为“审慎审查”?如何界定“应当知道”?

对此问题,我们的观点如下:

1. 根据惯常交易习惯,进行大额股权买卖前,受让人一般会对标的股权进行尽职调查,例如:全面了解公司财务情况、充分阅读公司工商档案等。若仅凭口述而不进行调查确认,很难谓为进行了“审慎审查”。

2. 如因受让人未采取必要、基本的审查措施,受让了瑕疵股权,由此产生了相应的不利后果,应由其承担,因为如果受让人事先进行了“审慎审查”,是有机会避免不利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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