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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办理的一起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二审胜诉

2021年6月7日,我所代理小股东起诉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监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具体案情详见:http://www.cpa-lawyers.com/casesdetails/270/#twxq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小股东是否具备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股东并未“竭尽公司内部救济”,没有履行法定的前置程序,故裁定驳回起诉。

我们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公司监事、执行董事均明确拒绝向公司高管、监事提起诉讼,公司有关机关不存在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因此,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符合法定的前置程序条件。

我方由此提起上诉。对此,二审法院支持了我方的上诉请求,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故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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