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代理的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当事人系公司小股东,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以私自设立的新公司经营和老公司同类业务,并使用老公司的员工和商业机会。
为此,我所代理当事人对老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新公司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在于老公司的损失如何计算?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在新公司取得的收入应该归属老公司。司法实践中,该收入既包括被告在新公司直接取得的工资、奖金、福利,也包括了权益性收入。对权益性收入,可参照新公司经营同类业务取得的收入扣除该类业务成本计算,但扣除金额不应当包括新公司可随意确定的各类管理费用。
因此,我所代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对上述金额进行司法审计,法院采纳了我所律师观点并同意开展司法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