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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公司股东纠纷案件纪实(五): 马拉松式的短跑

我们一向主张,“不在乎一城一池的得失,不在乎某一次诉讼的胜与败”,诉讼仅仅是一种工具,化解股东争议最终需要“诉讼+谈判”。

实质性谈判

关于王先生与张先生之间的股东争议,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我们败了。诉讼的意义,实质上是教育双方的过程。我们通过实践深刻地理解到,谈判对于化解股东纠纷的重要性。

在谈判中,如何使用非暴力沟通语言来体现对对方的尊重,如何把对抗式谈判转变为原则式、合作式谈判,如何站在对方的立场来思考,都是应该注意的问题。

在代理张先生与王先生进行谈判的过程中,我们坚持合作式谈判原则、使用非暴力沟通语言、站在王先生的立场理性分析他的感受和需求,并适当、适时、适度地对王先生施压,让其意识到只有共同寻求解决方案,才能从根源上解决双方矛盾。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之诉

由于王先生一方存在以个人名义收取甲公司的钱款,以其他公司名义与甲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等行为,我们代理张先生提起了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之诉。而后,为推动双方的谈判,我们撤诉。

股东知情权之诉

为了解甲公司真实的运营及财务状况,并向对方施压,我们代理张先生提起了股东知情权诉讼,希望能够查阅甲公司的会计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

《公司法》仅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并未明确规定可查阅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因此对股东知情权保护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会计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作为记载和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明确经办单位、人员责任的原始证据,是股东了解公司真实运营及财务状况所需获取的重要信息,也是股东进一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关键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中提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但在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中,并未包括“公司会计账簿及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材料”。

那么,上海法院在实践中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呢?我们对上海法院审理的股东知情权纠纷进行研究后发现,上海法院一般会支持股东要求查阅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材料的诉讼请求。

如果法院判决支持我们的诉请,通过查阅甲公司的会计账簿、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发现股东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现股东存在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决议无效之诉

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我们败了,但我们还在前行,在继续思考、探究“正确的答案”。

对于“股东抽回资本公积金可否构成抽逃出资”一问,一审法院与我们持不同观点。我们认为,股东抽回资本公积金可构成抽逃出资,也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支持我们观点的九个司法判例。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民提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中提到: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的后备资金,股东可以按出资比例向公司主张所有者权益,但股东出资后不能抽回,也不得转变为公司的债务计算利息,变相抽逃。

马拉松“短跑”

我们败了,但迎来了谈判的开局。谈判像一场马拉松,谁能够明确目标、坚定信念,保持耐心、韧劲,自我调节,谁就能拥有致胜权。

“谈利益,不要争‘是非’”,“对事不对人,不要斗气”。这是一次马拉松式的“短跑”,我们做好长期应战的准备,但也期待双方能尽快进行一场“非暴力沟通”,共同寻求解决方案,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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