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1-10期共发布31起案例,其中股东纠纷相关案例有4起,分别为:
一、吴良好与如皋市金鼎置业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二、刘美芳诉常州凯瑞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三、甘肃乾金达矿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万城商务东升庙有限责任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四、陈龙与陕西博鑫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案。
本文将该4起案例的裁判要旨进行汇总,供读者参考。
案例1 | 吴良好与如皋市金鼎置业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7期(总第323期)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07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行为不属于外商投资法第四条所称负面清单管理范围的,当事人以相关法律行为发生在外商投资法实施之前,主张变更登记应征得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同意的,人民法院依照外商投资法规定的“给予国民待遇”和“内外资一致”的原则,不予支持。
案例2 | 刘美芳诉常州凯瑞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2期(总第318期)
案号:(2018)苏04民终122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但如公司股东均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全部出资,部分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特定股东的股东资格,由于该部分股东本身亦非诚信守约股东,其行使除名表决权丧失合法性基础,该除名决议应认定无效。
案例3 | 甘肃乾金达矿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万城商务东升庙有限责任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1期(总第317期)
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2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股东要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必要条件是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包括待分利润数额、分配政策、分配范围以及分配时间等具体分配事项内容。判断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具体,关键在于综合现有信息能否确定主张分配的权利人根据方案能够得到的具体利润数额,如公司股东会决议确定了待分配利润总额、分配时间,结合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分配政策之约定,能够确定股东根据方案应当得到的具体利润数额的,该股东会决议载明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认为是具体的。
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一经作出,抽象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即转化为具体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从股东的成员权转化为独立于股东权利的普通债权,股东转让股权时,抽象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随之转让,而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除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外并不随股权转让而转让,当分配利润时间届至而公司未分配时,权利人可以直接请求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给付利润。
案例4 | 陈龙与陕西博鑫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案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1期(总第317期)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45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的规定,股东因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受限的股东权利,并不包括其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严重困难”包括对外的生产经营困难及对内的管理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