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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代理的新型公司减资纠纷判决胜诉

我所律师代理的一起新型公司减资纠纷案件于近日判决胜诉,法院认定违法减资股东应在违法减资金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该案特点在于以公司减资纠纷为切入点,通过追究股东责任解决大标的合同纠纷执行难问题,至今仅在上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过两起同类案件。此类案件特殊之处在于:公司违法减资时,股东是否应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股东出资不实的规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我所律师作为国内某知名工程公司法律顾问,于2010年代其向某贸易公司主张2300余万元债权获支持,但被告迟迟未履行。经调查,贸易公司于2011年在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的情况下即违法减资3000余万元。为使债权尽快实现,我所律师提起本案诉讼,主张违法减资损害了债权人要求提前赔偿或提供担保的权利,对债权人不具约束力,违法减资股东应在违法减资金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当事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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