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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承办的公司增资纠纷案件于2012年6

2012年6月7日,我所承办的公司增资纠纷案件开庭审理。

2012年2月,我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处理该起公司增资纠纷,某公司大股东借股权融资为名义,以自己所控制的关联公司对公司进行增资,增资价格仅以远低于净资产的注册资本进行计算。该公司另外三名股东遂委托我所律师处理本案。

我所律师认为,虽然《公司法》对于公司增资程序仅规定了2/3以上表决权同意即可,但增资决议的有效性仍需建立上不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基础上,该公司的增资行为严重降低了其他股东所持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价值,严重损害了股东利益,该增资行为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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