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我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处理一起公司执行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件。该案于今日上午开庭审理,我所律师正就本案的后续处理问题与法官及对方当事人积极沟通。
在该案中,我所当事人(某科技企业)的原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从公司提取资金,其他股东发现该情况后与之交涉始终未果,最终在股东关系全面恶化的情况下,该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转让所有股权离开公司。其他股东接手公司财务资料后逐步发现,原执行董事挪走公司资金数额竟高达数百万元,遂以公司名义委托我所律师处理本案。从公司提供的材料看,在原执行董事独揽公司财务大权的情况下,虽然经营颇佳,但公司账目混乱,开支不透明,内部审批程序形同虚设,在办理股权转让时,未清晰设定转让基准日及转让价款的计算方式,这些都给案件后续处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并可能引发损害公司利益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连锁诉讼。
我所律师在此提醒企业家,在公司设立时即应当委托专业法律人士根据公司需要设计章程等规范性文本,对股东知情权、控制权、关联借贷与担保程序、项目决策程序、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严谨设计,从源头上杜绝企业日后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以最高效的方式保护股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