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我所受当事人委托承办一起股东出资纠纷。我所委托人所在公司的一名持有37.3%股权(1865万元)的股东自09年公司设立后1个月即将注册资本抽回,期间经其他各方股东多方催讨但始终拒不支付。
2011年12月,该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确认该瑕疵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并拟对公司进行减资,但在工商变更登记等环节操作中仍存在较大障碍。
现我所律师正与该瑕疵出资股东及工商部门积极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