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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承办一起因股权激励引起的股东纠纷案件

我所当事人系位于张江的某科技公司股东。

2012年4月24日,公司在我所当事人未出席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每年将公司利润中的340万元奖励给管理层与技术骨干。我所当事人获悉后多次与公司管理层沟通该事宜但始终未果,遂委托我所律师处理相关事宜。

作为公司股东,我所当事人有权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公司的激励方案将属于股东可分配利润的部分未经同意分配给激励对象,显然侵犯了我所当事人的股东权益,并且在股东会会议召开的程序中存在诸多瑕疵。

目前我所律师正积极与公司其他股东及管理人员协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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