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4日,我所承办了一起因“隐名股东”引起的股东确权纠纷。我所当事人系某公司隐名股东,因代其持股的股东拒不承认其股东身份,并主张自己为真实股东,遂引起了双方的严重矛盾。我所律师认为,依照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经验,“隐名股东”请求确认股东资格至少需证明如下三点:
1、隐名股东实际出资;
2、隐名股东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
3、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
目前本案正在顺利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