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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成功代理一起清算责任纠纷案

我所系天野公司(化名)的法律顾问单位,该公司系天之蓝公司的债权人。然而,天之蓝公司在未通知债权人,亦未依法清算的情况下,即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全体股东并将公司剩余财产私分,致使天野公司无法获得清偿。为此,我所接受天野公司的委托,全权处理该起清算责任纠纷。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全体股东为清算义务人,应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如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则全体股东应当对注销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经我方查证,天之蓝公司的账簿、主要财产等均已无法查清,由此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故我所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就天野公司的债权向原天之蓝公司全体股东提起清算责任纠纷,要求所有股东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11年3月30日,我所收到法院判决书,判令原天之蓝公司全体股东对公司注销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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