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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委托人李某原系浙江鼎鑫公司(化名)股东,并担任该公司的技术工程师。2009年4月李某从公司离职,转而受聘于杭州金领公司(化名),但仍为鼎鑫股东。

2009年6月,鼎鑫公司分配红利。李某认为在其离职后,公司红利分配存在同股不同利的情况,故于2009年8月至11月间先后三次向鼎鑫公司发函要求查阅公司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但均遭拒绝。无奈之下,李某来到我所进行咨询。

我所律师与李某以及鼎鑫公司另外两位股东进行交流,尝试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股东之间的纠纷,但因双方矛盾较大,分歧较深,最终调解未果。我所遂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1年3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鼎鑫公司提供2009年4月至2011年1月间的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供李某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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