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14日,宋海佳律师与某中外合资公司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代理该公司诉该公司股东补足出资差额案。
该股东是以厂房作价出资的,经资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发现实际价值与公司章程约定的价值相差近400万元人民币。违反了《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之规定,宋律师代理当事人正式启动诉讼程序,要求该股东补足出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