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8日,我所宋海佳律师前往俄罗斯参加商务谈判,就委托人向俄罗斯投资开发森林资源项目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目前,我国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对外进行资源开发投资是《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确定的鼓励方向和重点。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开发银行出台了加强对境外投资重点项目融资支持的政策,由国家开发银行在每年的股本贷款规模中,专门安排一定的贷款资金进行境外投资股本贷款。财政部、商务部也对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可行性研究、律师服务等前期费用作出扶持的规定。
该项目拟采用股权并购的方式收购俄罗斯拥有森林资源开发经营权的公司。为减少并购成本和资金周转,加强与俄方公司更广泛紧密的合作,初步确定以国内公司股权置换俄方公司股权的方法实现股权并购计划,并将根据《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由于我国公司法对以股权进行出资尚无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股权置换“时间差”问题,对外商以股权方式向我国境内企业投资进行验资有一定的障碍。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外资企业登记的任佐副处长向宋海佳律师介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近期也正在研究讨论以股权置换等方式扩大出资方法,以解决企业在缺少货币资金情况下资产重组问题。
据了解,目前在黑龙江省和上海市浦东新区没有一例以“股权置换”方式实现中外合资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