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21日,某中德合资公司应诉中方股东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案件开庭,宋海佳律师作为合资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以中方股东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进行抗辩,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之规定,当庭提出中止审理申请。
中止审理申请的理由:一是合资公司诉中方股东不履行对公司出资义务纠纷一案已经于2005年9月20日由人民法院受理。二是德方股东之一诉中方股东承担不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违约责任仲裁案件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9月20日受理。
以上两个案件直接涉及依照合资合同、公司章程确认被申请人股东身份以及出资效力问题;对中方股东是否依据合资合同及公司章程向被申请人分配公司红利构成直接的前提及影响;
本案经过法庭调查、质证和辩论后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