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1日,我所受某外商投资企业当事人委托承办一起公司解散纠纷案件。我所当事人为公司控股股东(67.3%股权),由于不满公司其他三名股东长期不透明、不公开的控制公司而发生纠纷,其他三名股东提起诉讼主张解散公司。昨日该案顺利调解。
我所律师一方面在庭审中充分论证对方所提供的证据及实际情况不足以构成解散公司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所述条件,并同时与对方当事人积极交流,提示其在运营管理中存在的刑事问题,在庭审后与对方代理人及当事人充分沟通协商股权收购价格。
最终,在为期近3个月的努力下帮助我所当事人顺利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公司全部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