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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承办的一起公司解散纠纷案胜诉

我所承办的一起股东争议案件中,我方当事人是两位科学家,从国外归来创业。由于项目的技术含量高,得到了投资人3亿元的投资。合营公司中,投资人持股60%,两位科学家持股40%。

在合作过程中,投资人认为项目推进缓慢,没有利润,要求重新签订对赌协议。两位科学家则认为投资人过度干预公司经营,包括资金的预算、使用,影响了项目的发展。

投资人一怒之下对公司停款,并要求停业,遣散了所有员工。公司账上剩下八千万现金和价值七千万的设备。对这价值1.5亿的资产,投资人只同意分给两位科学家一人三百万。两位科学家则要求按股权比例分配。

我们代理这起案件后,认为双方继续合作已经不可能。目前以及未来,双方唯一的争议问题只是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问题。

为了防止投资人用各种方式“做空”公司,转移财产;也为了通过诉讼获取平等地对话机会,我们直接提起了公司解散纠纷诉讼。因为我们认为公司目前已经陷入僵局,而且停产停业,符合解散的法定条件。

更重要的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解散诉讼中可以保全公司财产,这可以避免对方擅自动用公司资产。

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判令公司解散。下一步即将面临财产分配问题,目前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双方正在协商沟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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