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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承办的一起因股权转让损害合伙人利益案一审开庭

我所当事人通过合伙企业持有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该合伙企业共三名合伙人。我方当事人间接持有有限责任公司20%股权。该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对外转让资产,而且仅需过半数合伙人同意通过即可。

后三位合伙人之间发生矛盾,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连同另一位合伙人决定,以十万元不到的价格转让了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80%股权。而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显示,该80%股权至少价值1000万元。

我所律师遂代理当事人提起了财产损害纠纷诉讼,请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另一位合伙人共同连带赔偿我方当事人股权转让导致的损失。目前该案已经第一次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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