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正承办一起因“贱卖”股权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的案件(案件详情见:http://www.cpa-lawyers.com/casesdetails/210/)。
第一次开庭时,我所律师对此次股权转让定价的公允性提出质疑,于是向法庭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请求对该定价所依据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鉴定,主要理由为:
该报告引用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数据存在错误;
该报告仅采用“成本法”一种方法进行资产评估;
该报告对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的持股比例记载错误;
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都未纳入评估范围;
评估基准日不准确。
目前该案将于11月14日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