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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承办的一起因股权转让损害合伙人利益案一审再次开庭

我所正承办一起因贱卖股权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的案件(案件详情见:http://www.cpa-lawyers.com/casesdetails/210/)。

第一次开庭时,我所律师对此次股权转让定价的公允性提出质疑,于是向法庭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请求对该定价所依据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鉴定,主要理由为:

该案于12月5日再次开庭,我们在庭审中进一步提出,持有多数决的合伙人不得滥用“多数决”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即使案涉合伙企业的决议程序合法,两执行事务合伙人也没有对两合伙企业所持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没有对80%股权合理定价,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应当赔偿原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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