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正承办一起因“贱卖”股权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的案件(案件详情见:http://www.cpa-lawyers.com/casesdetails/210/)。
第一次开庭时,我所律师对此次股权转让定价的公允性提出质疑,于是向法庭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请求对该定价所依据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鉴定,主要理由为:
该报告引用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数据存在错误;
该报告仅采用“成本法”一种方法进行资产评估;
该报告对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的持股比例记载错误;
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都未纳入评估范围;
评估基准日不准确。
该案于12月5日再次开庭,我们在庭审中进一步提出,持有多数决的合伙人不得滥用“多数决”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即使案涉合伙企业的决议程序合法,两执行事务合伙人也没有对两合伙企业所持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没有对80%股权合理定价,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应当赔偿原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