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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受托办理一起外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2015年7月14日,我所律师受托办理一起外商隐名股东显名引起的股东确权纠纷。

我所当事人系某外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隐名股东,因代其持股的股东未及时将公司2000余万盈余交付实际股东,且存在隐瞒公司业务收入的情况,我所律师受托代为处理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四条,“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请求确认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身份或者请求变更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除外:(一)实际投资者已经实际投资;(二)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三)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征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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