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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提起的公司决议纠纷诉讼立案

在我所承办的一起股东争议案件中,我方当事人是两位科学家,从国外归来创业,得到了投资人上亿元的投资。合营公司中,投资人持股60%,两位科学家持股40%。双方合资时约定,投资人可以在合资后一年内提出解散公司,此时公司资产按照投资人与科学家50:1分配。

在合作过程中,投资人认为项目推进缓慢,没有利润,要求重新签订对赌协议。两位科学家则认为投资人过度干预公司经营,包括资金的预算、使用,影响了项目的发展。

合资近两年时,投资人一怒之下对公司停款,并要求停业,遣散了所有员工。公司账上剩下七千余万资产。投资人只同意分给两位科学家一人两百万。两位科学家则要求按股权比例分配。

我们代理这起案件后,认为双方继续合作已经不可能。目前以及未来,双方唯一的争议问题只是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问题。

为了防止投资人用各种方式“做空”公司,转移财产;也为了通过诉讼获取平等地对话机会,我们直接提起了公司解散纠纷诉讼。因为我们认为公司目前已经陷入僵局,而且停产停业,符合解散的法定条件。

更重要的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解散诉讼中可以保全公司财产,这可以避免对方擅自动用公司资产。

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判令公司解散。此后,投资人利用多数决强行作出清算分配方案和股东会决议,以50:1分配剩余的七千万元。

我们认为《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合资时约定的50:1分配标准只在合资后1年内有效。公司解散是由科学家一方提出,且距离合资已经快两年。上述50:1分配财产的决定违反《公司法》规定,损害了两位科学家的利益。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滥用多数决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上述决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我们向人民法院提起公司决议纠纷诉讼,请求确认该决议无效。

2020年1月16日,该案业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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