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我所承办的一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再次开庭

2020年4月1日,我所承办的一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再次开庭。

该案所涉目标公司于2001年成立,股东为A公司与我所当事人B公司,B公司系国有控股企业。2007年,目标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依法注销,此时目标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A公司登记出资1200万元,约定以非专利技术出资,持股20%;B公司货币实缴出资4800万元,持股80%。

2013年,股东A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对目标公司强制清算,但最终因无主要财产和财务资料裁定无法清算。

2019年,股东A公司起诉B公司,称B公司为目标公司的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赔偿A公司因无法清算产生的损失1200万元投资本金和利息。

我所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问题为:

1.A公司以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是否依法评估,是否实质交付财产所有权,是否实际有损失;

2.A公司在目标公司存续过程中曾向B公司转让600万股权且收到全部价款,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A公司在目标公司的实质股权为多少?

3.假设A公司确以非专利技术出资,截止目标公司合法清算时,该非专利技术是否仍有价值?如无价值,A公司依法可以分配的财产是否包括该1200万元出资。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