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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专有技术出资是否到位?

2020年5月29日,我所承办的一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第五次开庭。 

案涉目标公司股东为A公司与我所当事人B公司,B公司系国有控股企业。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A公司登记出资1200万元,约定以非专利技术出资,持股20%;B公司货币实缴出资4800万元,持股80%。

2013年,股东A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对目标公司强制清算,但最终因无主要财产和财务资料裁定无法清算。

2019年,股东A公司起诉B公司,称B公司为目标公司的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赔偿A公司因无法清算产生的损失1200万元投资本金和利息。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之一为:A公司以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是否到位?

我们认为,专有技术出资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1.     形式要件。即是否依法评估、准确作价,是否签订专有技术转让协议;

2.     实质要件。即是否技术交底,移交所有技术资料,且出资方不再使用,包括不以该技术另行申请专利等。

如专有技术出资不到位,股东权利可被限制,甚至剥夺股东资格。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亦可请求以货币补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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