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5日,我所承办的一起因股东抽逃出资引起的追加被执行人案第二次开庭。
该案债权金额1200万元。由于被执行公司吊销未清算,无法寻找到实际控制人和股东,债权一直没有执行到位。
我所律师在调取公司工商档案信息后发现,公司曾增资2000万元。从工商年检资料的资产负债表中可以发现,这家公司“其他应收款”科目下金额巨大。因此怀疑该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可能。
通过执行中向银行调查显示,该2000万元增资款于到位次日即通过转账形式取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两位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追加申请审查已第二次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