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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否确认公司不公允的关联交易无效?

2020年7月15日,我所代理的一起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开庭。

本案中,我方当事人系持股30%的股东,在目标公司无任何任职。目标公司的执行董事、大股东利用多数决通过股东会决议,将目标公司在建工程项目以远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发包给自己的关联公司。目标公司的监事为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我们认为: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一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起诉要求赔偿。实际控制人等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同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目标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应当就超出市场公允价格的部分,以及相应的律师费、诉讼费、利息对目标公司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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