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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合伙人“贱卖”股权是否应赔偿?

2020年10月21日,我所承办的一起因“贱卖”股权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的案件(案件详情见:http://www.cpa-lawyers.com/casesdetails/210/)二审第一次开庭。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问题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持有的股权,经过了合伙人会议程序,但价格显著过低,是否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可否主张赔偿?

我们认为,持有多数决的合伙人不得滥用“多数决”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即使案涉合伙企业的决议程序合法,两执行事务合伙人也没有对两合伙企业所持股权价值进行准确的评估、合理的定价,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应当赔偿原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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