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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缴出资股东可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2017年我所委托人于一起仲裁案件中胜诉,仅执行到少部分案款,法院因查无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经调查发现,本案债务人及其股东被案外的其他债权人起诉,主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生效判决确认,该债务人的控股股东未实缴出资到位,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该控股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据此,我所代理当事人提出申请。目前该案正在办理过程中。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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