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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承办的一起因股权转让损害合伙人利益案二审发回重审

2021年1月14日,我所承办的一起因“贱卖”股权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的案件(案件详情见:http://www.cpa-lawyers.com/casesdetails/210/),经我方上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问题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持有的股权,经过了合伙人会议程序,但价格显著过低,是否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可否主张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股权转让程序合法,并未侵害原告利益,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我们认为,持有多数决的合伙人不得滥用“多数决”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即使案涉合伙企业的决议程序合法,两合伙人也没有对两合伙企业所持股权价值进行准确的评估、合理的定价,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应当赔偿原告损失。

我方由此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形,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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