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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管未勤勉尽责,公司利益受损是否可追偿?

我所当事人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公司是由现股东收购而来;在收购之前,经营管理层均由原控股股东委任,受原控股股东集团管控。

经公司内部调查,原董事、高管就同一项目前后委托两家设计机构重复提供服务,导致公司被裁决需要两次支付设计费用,损失数百万元。

我们认为,董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应像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勤勉地、善意地、谨慎地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务。本案中,原董事、高管消极、懈怠履职,对于重大业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存在重大过失,违反了勤勉义务,与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应予赔偿。

目前,我所律师已接受当事人委托,将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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