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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纠纷如何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我所承办的一起股东纠纷案件中,我方股东已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公司的两项决议有效,案件尚在审理中,对方股东再次起诉请求确认该两项决议无效。

我们认为:对方股东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应裁定驳回起诉。

一、两起案件的当事人相同。

两案的被告均为公司,原告分别为公司的两个股东。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但凡对公司决议效力持有异议,只要是股东都享有诉权。假如有限公司有数十位股东,显然不能允许每位股东都针对同一份公司决议反复提起诉讼。故究其实质而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并无不同。

二、两起案件诉讼标的相同,均为相同的两份决议。

三、两案的诉讼请求都是希望法院对同样的公司决议作出效力判断。一方请求确认有效,另一方请求确认无效。对法院而言,实则是同样事实下,对两个同样问题的法律判断,没有必要重复审理。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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