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对债权人承担什么责任?

2021年6月22日,本所律师作为执行申请人的代理人,参加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组织的谈话。

该案源自一起普通的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债务人的两位原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遂申请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谈话过程中,原股东大呼“冤枉”。她们一个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前妻,一个是前妻的好姐妹。她们陈述,在受让股权时“什么也没看”“什么也不知道”,只是基于对“爱情”和“友谊”的信赖,就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稀里糊涂地签了字。

在受让股权后,她们既不参与公司经营,也不了解公司的情况,对抽逃出资也是毫不知情,就这样沦为了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傀儡。

而后,她们又稀里糊涂地将股权转让给了两位素未谋面的现股东,却没有收到一分股权转让价款。

情理上“可怜”,但法理上不容!

根据公司法有关司法解释,原股东未实缴出资(也包括抽逃出资未补缴的情况)即转让股权,应对公司债务在未缴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而作为受让方的现股东,在受让股权时有义务对公司债权债务情况做到审慎调查;其受让股权即随之承继实缴或补缴出资义务,故,现股东亦应在其未实缴或补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我所已代理债权人对两位现股东提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该案将择日开庭。

时至今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仍逍遥法外。但我们相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无论多么狡猾的老赖,终将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