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2日,我所代理的一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第二次开庭。 具体案件见:http://www.cpa-lawyers.com/casesdetails/286/#twxq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隐名股东”的“显名”的条件是否成就?
原告提交了《代持持股协议》证明,其是该股权的实际出资人。
我们认为,实际出资人“显名”成为公司股东的基础是,其取得股权的来源合法。在《代持持股协议》中明确表明,实际出资人通过股权转让,取得股权。该股权转让违反了《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没有通知我方当事人,征得其同意,询问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所以案涉股权转让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诉请确认其股东资格,不具有请求权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