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7日,我所代理的一起股东知情权案件第三次开庭,具体案件参见:http://www.cpa-lawyers.com/casesdetails/295/#twxq、http://www.cpa-lawyers.com/casesdetails/294/#twxq
如前述新闻所属,我们认为在本案中,原告有权查阅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的范围包括哪些呢?法院一般会根据《会计法》,在判决中表述为,“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XX日内提供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原告查阅。”
但“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仍是一个模糊的表述,这也是导致股东知情权纠纷胜诉后,“执行难”的原因,股东与公司之间会对原始凭证的范围发生分歧。
所以,我们在提起本案的诉讼时,将诉讼请求的表述具体化为“判令被告提供所有的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包括在不限于经济合同、发票、公司银行账号信息、资产清单、资产产权及使用权凭证、经上级有关部分批准的经济业务的批准文件)供原告查阅”,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和类案检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