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委托人是某集团公司股东。集团公司定期向委托人提供集团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我们发现该等报告中适用会计准则错误,未依法进行合并报表,并且存在多处明显的疏漏和错误。
我们认为,集团公司提供的《年度审计报告》无法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企业集团的经营状况。委托人因此向集团公司书面提出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申请,但遭到集团公司董事会拒绝,遂以集团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在诉前,我们对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范围及司法实践中得到法院支持的判项逐一进行了实证分析,并在诉中向法庭提交了相对应的类案检索报告,发表了相关代理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的固有权利,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主张股东知情权存在不正当目的,且法律未规定已提供审计报告就不能行使股东知情权,故原告主张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应予支持。
法院接受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在判决中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尤其是同时并列支持查阅、复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在支持查阅会计凭证的同时,对于查阅会计原始凭证的范围细项进行了明确(银行对账单、合同、发票、公司银行账号信息、资产清单、资产产权及使用权凭证、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的批准文件),取得了理想的诉讼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