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我所代理的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一案二审胜诉,该案以驳回一审原告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而告终。
本案原告是被告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2017年9月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于2019年4月被吊销营业执照。
委托人是被告的大股东,偶然间查询到法院开庭公告,遂向我们咨询。我们认为,委托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遂向一审法院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
通过参与庭审我们才知道,原来原告以其仅为“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任何经营管理为由,诉请涤除登记(要求将他的名字从被告法定代表人登记信息一栏中删去);另外,原告在明知被告早已停止经营、已没有实际办公地点,并且知道股东方及其他公司董事联系方式的情况下,仅向法院提供被告的注册地址,造成了法院无法径行送达法律文书、只能进行公告送达的结果。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我们举证证明原告并非“挂名”法定代表人,而是根据被告公司章程、通过股东会选举担任董事长,并根据章程和法律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其间,原告实际控制被告公司,掌管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重要资料,负责公司财务及投融资经营活动等一切事宜;原告还在委托人处担任董事和财务负责人职务。
我们认为:
首先,原告辞去的是劳动关系层面的职务,并未辞去董事长职务,何况即便请辞不再担任董事长,也需要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另行选举新的人选后才能卸任,而在此之前仍应依法履行董事长职务。
其次,被告已长期歇业,并被吊销营业执照,在此情形下营业执照应依法被收缴,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无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为公司换发营业执照,故,在吊销未注销状态下原告要求涤除登记与法相悖,客观上不具备变更登记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类案持此观点(我们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类案检索报告)。
再次,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公司被吊销后即被剥夺了经营权利,依法只能走向清算、解散,最终注销;被告已依法成立清算组并决议在依法完成清算后解散,在此情况下,再改选董事长、变更法定代表人,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了。
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