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因员工、高管持股而形成了由很多自然人小股东直接持股的股权架构格局。
由于历史原因,这些员工在入股时并未事先约定好退出机制,在员工股东离职后,大股东无法要求其退出股权,由此导致一方面老股东已不再为公司作出贡献却仍然分享公司发展的红利,另一方面公司需要激励新的骨干却因议事成本过高而难以推行。
此等情形如果继续放任自流,公司将逐步丧失对优质人才的吸引力,发展的活力将逐步退却,久而久之甚至可能引发公司管理僵局的发生。
眼见公司净资产逐年快速增长,股权架构调整所付出的税务成本亦水涨船高,公司股权架构调整迫在眉睫。
我所律师受托为该公司提供股权架构设计及调整专项法律服务,为公司提供股权架构设计方案、股权架构调整法律文本起草以及相关财税法律咨询等服务。
我们认为,信息披露、议事规则和退出机制是公司治理的“三驾马车”,一方面要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也要兼顾公司发展的效率和公平。
我们将运用我们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以司法实战案例的实证分析为指导,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