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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虚构合同发放“报酬”,损害公司利益需担责

2022年1月,我所代理一起股东纠纷案件,并向法院起诉公司董事、高管、监事损害公司利益。

我方当事人溢价投资了一家新三板挂牌公司。该公司计划5年内实现转板上市,当事人期待以此获得投资收益。

但当事人发现,该公司董事、高管、监事长期以公司名义与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向该公司支付巨额服务费,上述人员再从该公司以代发报酬的名义“套现”。

我们认为,董、监、高的上述收入未经股东会决议决议,通过虚假合同套取公司资金,违反了对公司负有的忠实义务,应向公司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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