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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代理的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开庭审理

我所当事人是某公司的大股东,当时其以现金出资、小股东以专有技术所有权出资合资成立该公司。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在公司自行清算过程中,我们发现小股东不但没有向公司转移交付专有技术的相关资料,而且还将相关技术申请了专利,而今相关专利也早已过期且没有过户给公司。

我们遂提起股东出资纠纷诉讼,请求判令小股东向公司以货币方式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

我们认为,以专有技术出资不但要进行资产评估,还要向公司完成技术交底。所谓“技术交底”就是指专有技术的权利人要向公司完整地转移交付相关技术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技术说明书等等核心技术资料,以使公司相应职能部门员工在没有专有权利人指导或者参与的情况下也能够进行自我操控、测试、生产及管理。

专有技术的最为关键的特征在于它的秘密性,专有技术之所以有出资价值,也在于它具有秘密性。如果技术权利人将专有技术申请了专利权,由于其技术的内容已经以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方式向公众公开,就失去了秘密性,也就丧失了作为专有技术的价值,其价值就从原来依托于其秘密性而转化为依托于专利权的排他性的特权。

股东出资是财产所有权转移交付的过程,也是财产资本化的过程。资本化的效果不单单在于公司有权合法使用相关技术,而且还对相关技术享有对外转让、对外授权许可等自主处分权利,并且还可以利用该技术进行再融资。因此,公司使用了相关技术不代表视为股东出资的完成,只有用于出资的技术经过评估,准确地表明价值,并且向公司依法转让,转化为公司的资本,才能认为完成了技术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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